新编护理学基础_05_第五章_护理实践中的伦理和法律法规
护理实践中的伦理和法律法规
教学目标
识记:
- 正确陈述护理伦理的5条基本原则。
- 正确陈述护理职业道德规范。
- 正确陈述医疗护理差错事故的分级、分类以及处理程序。
- 说出护士执业注册规定。
理解:
- 能用自己的语言正确解释下列概念:
职业道德
尊重
有利
不伤害
公正
诚实守信
知情同意
法律
医疗事故
护理差错
侵权
疏忽大意
读职
受贿
- 能区分护理活动中的故意侵权行为与无意侵权行为、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运用:
- 能用实例说明护士在护理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伦理问题及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 能用实例说明护士在护理实践中涉及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护理工作是以人为工作对象、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社会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其特性决定护士在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所涉及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掌握与护理和卫生保健相关的伦理、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护士正确认识护理学专业实践中常见的伦理和法律问题,遵循伦理守则和法律规范,安全执业,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执业质量,从而维护患者及护士自身的权益。
第一节 护理伦理与实践
护理伦理主要研究护理道德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护士在为个人、家庭、人群、社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是护理行为的准则,可以指导护理实践、协调护理领域中的人际关系、分析和解决护理实践中的伦理问题。
一、护理伦理的概念
(一) 伦理与道德
伦理(ethics)是指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行为准则,是一种有关辨别对或错的行为素养,它涵盖道德层面,也是一种自律性道德。
道德(moral)是指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维持。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情操以及个人与社会、他人应该建立何种关系、具有何种义务、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时应该遵守何种原则等。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特有的精神生活。
伦理与道德关系密切,但也有区别。道德侧重于道德实践,指人与人之间的实际道德关系,包括道德规范、行为等;而伦理侧重于道德理学,是道德现象的抽象概括,是研究道德的理论。
(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morality)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相关,符合职业特点要求,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人,由于有共同的劳动方式,接受共同的职业训练,因此常具有共同的职业兴趣、爱好、习惯及心理传统,结合某些特殊的职业关系,从而产生特殊的行为模式和道德要求。与社会一般道德要求相比,职业道德是社会一般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更直接地反映社会道德的要求和道德面貌。
职业道德明确地表达了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通常以灵活多样的表现形式来约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从而使从事一定职业的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不论从事哪种职业,每个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职业道德。
(三)护理道德与护理伦理
护理道德(nursing morality)是在护理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职业道德。它是护士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根据护理工作的特殊性,以善恶为标准,用以约束、规范护士行为,调节护士与社会及他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意识的总和。
护理伦理(nursing ethics)是在护士的执业活动中,研究护理行为对与错的准则。护理伦理阐述了护士对患者、对其他医务人员、对专业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为护理专业行为提供了标准。
二、护理伦理原则
护理伦理原则是指导护理行为的准则,是护士进行护理行为选择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尊重、不伤害、有利、公正、诚实守信5条原则。
(一)尊重原则
尊重(respect)是指维护人的尊严,礼貌待人,不损害他人人格,以及维护和尊重每个人的权利。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只有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才能赢得他们的信赖和尊重,才能建立起密切的、相互配合的关系。
- 尊重患者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个体出生后即享有并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主要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护士会接触到各种不同的患者,每个人都有自身的价值、人格尊严及权利,都应受到护士的尊重。为了更好地维持及促进患者的健康,护士应具有爱心、耐心及同情心,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这是建立护士与患者之间良好关系的基础。
- 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自主权即个体做自我决定的权利,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是实施护理的基础。在所有的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应尊重患者对有关自己医护问题的自由决定和行动。自由决定指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不受任何条件的制约、不受外界干扰、在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及资料后,有目的地做出决定。当护理对象是婴幼儿、精神障碍、意识丧失等没有自主能力做决定的患者时,在所有的相关医务人员都认同护士的决定对该患者有益时,护士可以行使自主权,做出有利于患者的护理决定。
在护理实践中,护士尊重患者自主权体现为患者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患者或家属在获得足够的信息,包括病情、诊疗过程、预后等,并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自愿地同意或接受某些诊疗和护理措施。知情同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患者必须对所接受的诊疗、治疗或护理完全知情,并正确理解其原因、方法、优缺点,以及可能出现的反应或副作用等,并能够对各种方法可能的后果做出利弊评价;②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没有任何他人的干预、暗示、诱导、欺骗或强迫;③患者或家属是在完全清楚、情绪稳定、有能力做出判断及决定的情况下同意的。同意是以知情为前提,以自主为条件的。
- 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的秘密和隐私指在医护人员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及诊疗护理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其家庭生活、生理特征、不良诊断和预后等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护士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不经患者本人同意,不能随便透露给与该患者治疗和护理无关的其他人员。特殊情况下甚至包括患者的亲属和朋友。
(二)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nonmaleficence)指在采取医疗护理措施时,应尽可能避免对患者造成生理、心理、精神、社会等方面的伤害。它是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底线标准。“伤害”指的是发生可以避免的损伤,不包括在一些诊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不可避免的损伤,如手术的创伤、药物的不良反应等。简单地说,不伤害就是不要做有害于患者身心健康的事,避免引起伤害的危险,并把不可避免的伤害减低到最低限度。例如根据不伤害原则,护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污染的注射器给患者抽血。
(三)有利原则
有利(beneficence)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努力使患者多受益。在临床实践中,护士应该从维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尽量使其受益。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利害常常共存,很少有完全没有危险的选择。因此,一切诊疗护理措施必须以医学科学为依据,恰如其分地选择医护手段。必须全面考虑并权衡给患者带来的利害得失,选择实施对患者受益最大、损伤最小、效果最佳的方案;对于得失不明的方案应谨慎使用。例如外科手术会给身体带来短时的创伤,但它会挽救患者生命、消除病痛等,给患者带来长期受益的结果,因此是一种对患者有利的服务措施,应该实施。
护理人员既要关心患者以生命和健康为核心的客观利益,如减轻病痛、节省医疗费用等,又要关心患者主观利益,如正当的心理需求。在为患者全面权衡利害得失的同时,还要坚持有利于患者、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有机统一,达到对患者有利,同时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
(四)公正原则
公正(justice)指在处理患者之间、患者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时,要做到公平正直、合情合理。公正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平等待人,二是公平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公正的实质是平等,对患者一视
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公平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的公平指具有同样诊断和健康保健需求的患者应该得到同样的护理;相对的公平指因病情需要而有更多需求的患者应得到保证其生存的卫生资源。因此根据患者的需要公平合理分配护理资源,如护理人数的分配、不同级别护士的搭配、实施护理的先后等。特别是对老年患者、精神病患者、残疾患者、年幼患者等特殊人群。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fidelity)即实事求是,信守承诺,护士应对患者、工作单位、国家、社会及自身做到诚实守信。诚实守信首先表现在始终按计划实施护理,其次就是做到实事求是,如实准确地记录护理文件。即便是仅有护士一人独自护理患者,如护理婴幼儿、老年人、昏迷患者等,护士仍然需要遵守护理操作规范,为患者的健康负责,做到慎独。
三、护理职业道德规范
护理职业道德规范是在护理实践中道德行为与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是在护理伦理基本原则指导下的具体行为准则,也是培养护士道德的具体标准。国际护士协会2005年修订的《国际护士伦理守则》美国护士学会2015年修订的《美国护士伦理守则》,我国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附5-1),以及2008年中华护理学会组织专家制定的《护士守则》(附5-2)都是护理实践的道德规范指南。结合我国护理工作的实践特点,护理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7个方面:
-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护理工作是整个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维持、促进患者的健康。热爱护理工作,树立职业荣誉感,是护士做好护理工作的动力源泉,也是护士应有的首要的道德品质。它要求护士确立牢固的事业心,自尊自爱,自信自强,不断进取,担负起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 尊重患者,关心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对患者一视同仁,是护士基本的道德品质。护士在给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时应尊重其生命、人格、尊严和权利,平等对待患者。应理解和同情患者的痛苦、不幸,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在患者需要护理帮助时,应尽量满足其生理、心理、安全、求和、爱美等需求,解除他们精神上的负担,使他们树立起恢复健康的信心。
- 语言文明,举止端庄 护士对患者的语言应该是亲切、文明的。应注意运用安慰性、鼓励性语言,以起到辅助性治疗的目的。避免刺激、生硬的言语,以免引起患者不良的心理反应。在与患者的沟通中,言语应谨慎,防止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引起患者及家属的误解。
护士的一举一动会影响医院内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患者也常会根据护士的言谈举止判断护士对他们的态度和感情。因此,护士应注意仪表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举止端庄;在紧急情况的处理时沉着冷静、有条不紊,使患者感受到尊重、安全和信任,进而提升护士自身形象和医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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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负责,精益求精 护理工作直接关系患者的健康与生命,因此护士在工作中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审慎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科学作风,技术上精益求精,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力求科学、准确、快捷、安全、果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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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护士应成为患者的代言人及保护人,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与安全。若发现损害患者利益和安全的不道德行为,应勇于制止。护士应依法执护,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弄虚作假,不以“护”谋私。应如实记录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医疗资源,不错记、多记或乱记。谢绝患者赠送的礼物,不以有功自居,索取患者财物;更不能乘人之危,利用职务之便谋求个人的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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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护理工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护理知识和技术发展迅速。这些都要求护士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优化和完善现有知识结构,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以适应护理科学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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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在医院工作中,医护技各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彼此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护士应树立整体观念,妥善处理医护、护技、护政之间的关系,以一切有利于患者为准则,相互尊重,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同时,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之间还应该互相监督,及时提醒,以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四、护理实践中的伦理问题与处理原则
在各项护理工作中,护士可能遇到不同的伦理问题,需要依据伦理原则及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及处理。
(一)特殊人群相关的问题
- 儿童 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好奇心重,易受外界影响。在诊疗过程中,护士有责任监护患儿,防范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如有毒物质、尖锐物品应置于患儿接触不到的地方;不哄骗或恐吓患儿。遇到可疑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应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如患儿的父母、社会工作者等)。
- 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器官功能退行性变化,易发生意外伤害。护士在诊疗过程中应根据该人群特点,运用适合的交流方式,保证有效沟通;要加强巡视,主动询问,悉心照护,协助其满足清洁、舒适等各方面的需求。
- 残疾人 护士应明确残疾人具有与正常人一样的尊严以及权利,应像对待其他普通患者一样对待他们。由于身心方面的功能障碍,残疾人通常比正常人缺少自我保护能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指导他们使用医院和病区的公共设施。除了要考虑他们不能“做什么”之外,还应该考虑适合他们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他们照护自己的能力。
- 传染病患者 许多耐药菌株的产生、急性传染病的传播等对护士的工作都是一个挑战。在面对传染患者时,护士应该具备对传染病的识别、预防及控制的知识及能力。在面对特殊传染患者,如艾滋病患者时,护士也应尊重其权利,在保密、不歧视和患者自愿的原则下,像对待其他普通患者一样为其提供所需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同时做好自我防护。对检测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报告不得泄露给与患者无关的医护人员,但需向传染性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 精神障碍患者 在治疗护理精神疾病患者时,应同样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贯彻知情同意的准则,不得予以歧视。由于精神病患者可能发生私自出走、自杀等情况,因此,必须提供完善的监护和安全的设施,做好记录,尽量防止不良事件发生。在精神病患者发生冲动性暴力行为或有自我伤害行为时,护士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来约束患者,但要以保护患者和他人安全为目的,采取的措施要安全,不伤害患者。
6.昏迷患者由于昏迷患者丧失意识及相应的功能,因此护士应做到慎独,在护理过程中更应严密观察,精心护理,绝不能因为患者昏迷就疏于护理。对于意识不清可能发生自我伤害或干扰治疗的患者,需要采取约束装置来预防意外的发生,同时必须经常评估患者并定时松解约束装置。 - 临终患者 对于终末期患者是否使用复苏等急救措施也是医护人员会面临的一个伦理问题。所有具备自主决定能力的成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在临终时是否使用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国外通常采用生前预嘱(living will),又称预先指示(advanced directives)的形式,即在人们健康或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应用书面文件的方式写明当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例如患者在终末昏迷时,除了促进患者舒适的护理措施之外不需要其他护理;或指定代理人代替其决定。我国尚无相关法规,但有社会公益组织在推行,并得到医学界和相关专家的认同。另外,对于有临终患者的家庭应做好相关教育,以便患者与家属及其他照顾者进行更好的沟通。
(二) 生殖相关问题
在与生殖相关的领域内,生殖技术、生育控制等是护士可能遇到的问题。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代替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达到受孕的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无性生殖。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应该注意遵循相应的伦理规范和原则。主要包括:①有利于患者原则: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前应综合考虑患者的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不育夫妇对获得的配子、胚胎有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同时相关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记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滥用该技术。②知情同意原则: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接受生殖技术的夫妇可在任何时候提出终止该技术,并不会影响今后治疗。③保护后代原则: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生殖技术的夫妇,他们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④保密原则:若该技术中涉及捐赠的精子或卵子,医护人员需要对使用该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实行匿名(针对供者)和保密(针对受者)。⑤伦理监督原则: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对该技术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审查、咨询和论证。
- 生育控制 指用生物的、医学的、社会的和法律等手段,通过避免或终止怀孕等方法干预人类的生殖过程,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目前生殖控制的主要手段包括避孕、绝育和人工流产等。
在生育控制中应该注意遵循的主要伦理规范和原则包括:①执行生育控制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生育控制是目前国家制定的基本国策,因此护士应坚决贯彻执行,同时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人们破除陈旧的生育观念。②知情同意原则: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征得受术者及其配偶的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③提高技术及服务质量原则:医护人员必须熟悉各种生育控制的方法及其安全可靠性,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尽量减少和避免意外发生。同时还应对接受生育控制的夫妇进行积极的心理疏导。④医护合作原则:护士在生育控制的过程中应与医生密切协作,共同负责,确保技术安全。
(三)器官移植相关问题
器官移植是用一个健康的器官置换另一个损坏而无法医治的脏器,以达到治疗或挽救患者生命的目的。器官移植的最大难题是供体来源问题,无论从死人或活人身上摘取器官,都存在伦理学问题。器官移植受体的选择也涉及医疗资源分配等伦理问题。
在器官移植中应该遵循的主要伦理规范和原则包括:①知情同意原则:对于供体,主要强调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捐献器官用以移植。对于受体,患者有权了解器官来源、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等,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接受移植及治疗做出最终的选择。②公正原则:在可供移植器官供不应求时,应注重器官分配的公平。分配选择时应该从医学标准和社会学标准两个主要方面来考虑。医学标准即由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发展水平和自身的技能达到的判断标准。社会学标准是根据年龄、社会价值和个人应付能力等诸多的社会因素加以判断。在年龄上应以青壮年优先,在社会价值上应以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为依据,同时,应客观地评价社会及个人应对能力。③效用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应努力防止对供体和受体可能造成的伤害,在摘除和移植过程中都要考虑风险/收益比,不做弊大于利的移植。④尊重生命原则:在移植过程中,不仅要尊重供者的奉献,还应尊重受体的生命,充分考虑受体术后的生存时限及生存质量。⑤保密原则:对器官捐赠者、接受者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的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资料要保密,除非事先征得他(她)们的同意或法律需要。
(四)人体试验相关问题
人体试验是以人为试验对象,用人为的方法,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研究的方法。人体试验是医学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医学科研的基本活动。在人体试验中应该遵循的主要伦理规范和原则,包括:①科学目的的原则:人体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诊疗水平,以更好地维护、增进人民的健康。
任何背离这一目的的试验都是不道德的。②知情同意的原则:人体试验必须取得受试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权益不受影响。③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人体试验应在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经验的医护人员监督指导下实施,试验过程应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最大程度维护受试者的利益,并将可能遇到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不能为了科研而损害其利益。
第二节 护理法律法规与实践
随着护士角色和职能的扩展,护理工作范围的扩大,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护士在工作中面对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护士必须学习法律相关基本知识,自觉守法、用法,以确保护理工作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开展,护理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避免医疗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保护患者及护士自身的权益。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概念
法律是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它对调节及保障人们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经济生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人们必须学法、懂法,以便更好地执法、守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 法律的概念
法律(law)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有狭义及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由特定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上的法律指各种法律、法规、规范的总和,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外,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二)法律的分类
在我国,法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法的调节手段,分为民事法、行政法和刑事法。另一种是根据法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分为经济法、劳动法、教育法和卫生法等。其中民事法、刑事法及卫生法与护理实践密切相关。民事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护士在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医疗事故、侵犯隐私、攻击和殴打等属于民事法处理的范畴。刑事法是处理侵犯公共安全和利益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处理盗窃和杀人,非法使用毒麻药品等。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健康,调整人们在与卫生有关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的几个基本范畴
- 权利和义务 权利(right)和义务(duty)是法律的核心范畴。权利是正当化的利益;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依法做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
-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在广义上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和责任。狭义上是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及违宪制裁。刑事制裁又称刑罚,指法院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处罚措施,包括监禁、死刑等。民事制裁指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对违法的当事人依其应负的民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反行政法规,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
强制性措施,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违宪制裁指依据宪法的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二、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护理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维护公民健康,涉及护理职业活动、护士管理的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的总和。
(一)护理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护理立法源于20世纪初。1903年美国北卡罗莱、新泽西、纽约和弗吉尼亚四个州率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1919年英国颁布了护理法,1921年荷兰颁布了护理法,随后芬兰、意大利、波兰等许多国家也相继颁布了护理法律、法规。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推动下,护理立法工作得到了很快的发展。1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护理立法的专著。1953年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了护理立法委员会,制定了第一个护理立法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性指导大纲》,为各国护理立法中涉及的许多问题提供了指导。近年来,许多国家反复修改完善了本国的护理法,对促进本国的护理工作法制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国的护理法主要内容包括总纲、护士注册、护士教育、护理服务四个方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关注护理教育和护理质量,先后发布了涉及护士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1982年原国家卫生部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规定了护理工作制度和各级各类护士的职责。1988年原国家卫生部制定了包括护士在内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1993年3月26日原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确立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护士条例》,并与原卫生部颁布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一起于2008年5月12日正式实施。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护士条例》进行第一次修订。这些护理法规对保证公民就医安全,保障护士执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19)、《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2-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2-2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2013-12-17)等,旨在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和护理行为。
(二)护理法规的种类
- 由国家主管部门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法规 可以是国家卫生法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根据国家卫生基本法制定的护理专业法。目前我国最高的护理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护士条例》。
- 根据卫生法,由政府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它包括各种与护理相关的法规条款,如由原卫生部颁布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专业团体的规范标准 由政府授权的护理专业团体如中华护理学会,根据法律所制定的各种护理标准及操作规范和护理实践的规定、章程、条例等。它清楚地表达了护士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各种操作应该如何去做,其规范要求是什么等。
- 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政策及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一般都有针对护理工作的详细而具体的规章制度,包括护理工作规范要求、护理标准手册、相关政策及制度。
以上各类护理法规中,专业团体的规范标准及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政策及制度虽然不是正规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款是保证护士及公众合法权益的依据之一。
(三)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 国家宪法是护理立法的最高守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护理法的制定必须在宪法的总则下进行,不允许有任何与其相抵触之处。护理法规不能与国家已经颁布的其他任何法律条款有任何冲突。
- 符合本国护理专业的实际情况 护理法的制定,一方面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护理立法经验,确立一些先进目标;另一方面,也要从本国的文化背景、经济水准和政治制度出发,兼顾全国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实际,确立更加切实可行的条款。
- 反映科学的现代护理观 护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护理教育到护理服务,从护理道德到护理行为,从护理诊断到护理计划的实施、评价,均已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有经过正规培训且通过执业考试和注册的护士才有资格从事实际护理服务工作。护理法应能反映护理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和公益性特点,以增强护士的责任感,提高护理服务的合法度。
- 条款要显示法律特征 护理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特征,故制定的条款措辞必须准确精辟、科学而又通俗易懂。
- 要注意国际化趋势 当今世界,科学、文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势必导致法制上的共性,一国法律已不可能在本国法律中孤立的长期存在。所以,制定护理法必须注意国际化趋势,使各条款尽量同国际上的要求相适应。
(四)护理法律法规的作用
在护理实践中,护理法律法规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 维护护士的权益,保障护理行为的合法性。
- 维护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
- 区别护理专业人员与其他医药卫生人员的责任。
- 保证工作安全性和护理质量的提高。
三、护士执业资格
取得执业证书,进行执业注册是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前提。《护士条例》中对护士的执业注册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原卫生部制定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才能注册。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举行1次。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内容涉及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和护理相关社会人文知识,涵盖了解剖学、生理学、病理与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病原生物学、预防医学、基础护理学、健康评估、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护理法律与伦理、护理心理学、护理管理学等相关学科。试题均为客观题,每个科目题量为120~160题。测试方法,自2017年开始,除个别省市仍沿用书面考试外,全国其他地区均采用人机对话考试。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即取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之后必须经过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注册护士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履行护士的义务,并享有护士的权利。如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就对患者进行护理,造成患者严重损害者,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雇佣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注册期满前30d可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许多省、自治区、直辖
市还规定了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再次注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护士的知识更新和专业水平的提高。当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时,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收回护士执业注册证,原执业注册自注销决定生效起失去效力,护士不能继续执业。
四、医疗护理差错事故
任何医疗护理差错事故都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应该注重提高自身道德素养和技术水平,避免发生医疗过失行为。为了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需要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护士也应熟悉和了解有关内容,以预防医疗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一)医疗事故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法规是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它使我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患者和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 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医疗事故(medical accidents)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是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且造成了法定的不良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联系。
临床工作中,以下一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主要包括:①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不良后果;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⑤因患病方原因延误医疗导致不良后果;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我国原卫生部颁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根据患者受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分为四个等级。
(1)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可分为甲、乙两等。例如,导致死亡为一级甲等;导致患者植物人状态为一级乙等。
(2)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可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例如,导致患者双眼球摘除为二级甲等;导致患者重度智能障碍为二级乙等;导致患者面部重度毁容为二级丙等;导致患者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为二级丁等。
(3)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可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例如, 导致患者面部轻度毁容为三级甲等; 导致患者小肠缺损 为三级乙等; 导致永久性膀胱造瘘为三级丙等; 导致患者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为三级丁等; 导致患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为三级戊等。
(4)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例如: 拔除健康恒牙。
- 医疗事故的处理 当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对其正确处理。
(1) 医疗事故的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医疗机构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患者
通报、解释。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如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等,医疗机构应当在12h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相关证据收集及保存:有关事故的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是认定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因此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的原始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情况发生。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如果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h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组专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做出鉴定结论。
(4) 医疗事故的解决:医疗事故的解决方式有三种,包括协商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法院诉讼。医疗事故的民事争议可以由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解决,这种方式较常用。若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调解时,遵循双方自愿原则。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最终途径。
(5)医疗事故的赔偿与处罚: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警告;情节严重者,可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依其程度可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护理差错
凡在护理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或技术水平低而对患者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过失行为,称为护理差错(nursing error)。凡影响治疗效果并给患者带来痛苦,以及延长住院时间的过失行为,称严重差错。
- 护理差错行为 在护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下过失行为属于护理差错:
(1) 错服、多服、漏服药(包括未服药到口),按给药时间延迟或提前超过 。
(2) 漏做药物过敏试验或做过敏试验后, 未及时观察结果, 导致重做; 错做或漏做滴眼药、滴鼻药, 冷、热敷等临床处置。
(3) 发生Ⅱ度压疮、Ⅱ度烫伤,经短期治疗痊愈,未造成不良后果。
(4) 误发或漏发各种治疗饮食, 对病情有一定影响; 手术患者应禁食而未禁食, 以致拖延手术时间。
(5)各种检查、手术因漏做皮肤准备或备皮划破多处,而影响手术及检查。
(6) 抢救时执行医嘱不及时,以致影响治疗而未造成不良后果。
(7) 损坏血液、脑脊液、胸腔积液、腹水等重要标本或未按要求留取、及时送验,以致影响检查结果。
(8) 由于手术器械、敷料等准备不全, 以致延误手术时间, 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手术标本丢失或未及时送验, 增加患者痛苦, 影响诊断。
(9) 供应室发错器械包或包内遗漏主要器械, 影响检查、治疗; 发放灭菌已过期的器械或器械清洗、灭菌不彻底, 培养有细菌生长,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护理差错的报告和处置 为预防护理差错的发生,各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护理差错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护理差错事故,应及时补救并根据差错的性质给予当事人处罚。
(1) 各科室应建立差错登记制度,由本人及时登记发生差错的经过、原因、后果。护士长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查找漏洞,以便改进。
(2) 发生差错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
(3) 发生严重差错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差错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并保留患者的标本, 以备鉴定。
(4) 差错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或经济处罚,并分别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发生差错的单位或个人, 如不按规定报告, 有意隐瞒, 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时, 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 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差错时可让当事人参加, 并允许发表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后, 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7) 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差错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五、护理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护士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正确执行医嘱,对患者进行科学的护理。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护士的法律责任
- 护理质量标准 护理质量是指护理工作为患者提供的知识、技术和生活服务的作用和效果的优劣程度,也就是完成预定质量标准的合格程度。各类护理工作的质量标准,操作程序和规范是供护士共同遵守的护理行为准则,是衡量护理服务质量和技术质量的尺度。任何标准、程序、规范都是经过实践统筹的最佳选择,不可任意更改。按标准、程序、规范运作是实现质量目标的根本途径。常用的护理质量控制标准包括:基础护理质量合格率、特护和一级护理质量合格率、急救药品器材准备合格率、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病区管理合格率、一般护理差错发生率等。
- 处理及执行医嘱 医嘱是护士对患者实施评估及治疗的法律依据。从法律角度讲,护士应严格执行医生的医嘱,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是违法行为,除非护士认为医生的医嘱不正确,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在处理医嘱时,护士要对医嘱仔细核查,确定无误后,准确及时地执行。为了保护患者和自己,护士在执行医嘱时还应注意:①患者对医嘱提出疑问时,护士应核实医嘱的准确性。如一位一直接受肌内注射的患者说分管医生已经将肌内注射改为口服给药,护士在执行医嘱前应再次复核医嘱。②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应暂停医嘱。③慎重对待口头医嘱。一般不执行口头或电话医嘱。在急诊抢救患者等特殊情况下,若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护士应向医生复述医嘱,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医嘱后,应尽快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当时患者的情况等,并让医生及时补写书面医嘱。④慎重对待“必要时”等形式的医
嘱。⑤对于不清楚、不完整的医嘱,护士有责任确认医嘱中的药物名称、应用途径等是否正确,是否安全适当。
若护士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或会对患者造成伤害,应向医生阐明。若医生仍执意要求其执行,护士则有权拒绝执行,并按事件发生的顺序书写书面报告,向上级护士反映。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却听之任之,酿成严重后果,护士将与医生共同承担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 实施护理操作 在护理工作中, 护士可能独立完成操作, 也可能委派他人实施。独立完成护理活动时, 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规范。若超出自己职能范围或没有遵照规范要求进行护理, 而对患者产生了伤害, 护士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护士委派他人实施护理时, 须明确被委托人有胜任此项工作的资格、知识及能力。否则, 由此产生的后果, 护士本人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护理文件记录 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护理文书作为病历的组成部分,是可作为鉴定依据的严肃的法律文件。文书记录的准确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对于帮助执法部门做出正确、公正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护士应严格按照医疗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记录自己为患者所做的每项护理工作,如在值班期间所做的常规护理,包括生命体征的测量、变换体位、确保患者安全的措施、患者的反应等。另外,还必须完整地记录病情的突然变化、通知医生的时间、医生处理的时间及护理的应对措施。当涉及法律纠纷时,完整、规范的护理记录可以为护士免于法律诉讼提供充分的依据。任何丢失、隐匿、篡改、添删、伪造或销毁原始记录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5. 药品及物品管理
(1) 药品管理: 药品应根据种类与性质妥善放置, 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如发现变质、过期, 药瓶的标签与瓶内药品不符, 标签污染模糊等, 不得使用。血清制品、疫苗、某些抗生素和胰岛素应置于冰箱保存。对控制使用的药品, 如麻醉、镇静和抗精神病药品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 护士只能凭专用医嘱领取及应用这些药物, 且不能因工作之便挪用、盗卖或自己使用。
(2) 医疗器械管理:护士应保持所有的医疗器械处于功能状态。应掌握仪器的操作程序,按照操作程序安全正确使用各种医疗仪器。对不熟悉的仪器不要随意使用。在实践中对患者进行使用器械的指导时,所有的护士应使用操作指南并保证所指导的操作程序是正确的,在允许患者使用仪器前,要求患者回示使用仪器的方法,以确定患者已具备独立使用的能力。
(3) 其他物品管理:护士在工作中还可接触各种医疗用品、办公用品等,有时还会保管患者的一些物品。若护士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情节严重者,可被起诉犯有盗窃罪。
(二)护生的法律责任
护生指正在学习护理专业的学生。只有在专业教师或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或指导下,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护生才能严格按照学校及医院的要求以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对患者实施护理。护生的法律责任包括:①熟悉所在实习医院的医疗护理政策和操作规程;②不得单独进行任何护理操作,若擅自行事并造成患者的损害时,应承担法律责任;③对自己未曾学习或自认不熟悉的操作应告知带教护士;④由于患者病情变化很快,特别是急救情况下,应及时向带教护士或相关护士汇报患者的病情变化,即使并不能确定这些变化的临床意义。
带教护士对护生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若由于给护生指派的工作超出其能力范围,而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带教护士应负主要的法律责任,护生自己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所在的医院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患者死亡的相关法律问题
- 患者遗嘱的处理 当护士被作为患者死前遗嘱的见证人时,必须明确以下程序:应有2~3个
见证人参与;见证人必须听到或看到,并记录患者的遗嘱的内容;见证人应当场签名,证实遗嘱是该患者的;遗嘱应该有公证机关的公证。另外,护士在作见证人时应注意到患者的遗嘱是在其完全清醒、有良好的判断及决策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并应该对患者当时的心身情况等加以及时、详细准确地记录,以防以后发生争端时,对其法律价值做出合理公正的判断。
- 患者尸体处理及有关文件记录 患者死亡后,护士应填写有关卡片,做好详细准确的记录,特别是患者的死亡时间,并依常规做好尸体料理。若患者生前同意尸检或捐献自己的遗体、组织器官时,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若患者在紧急情况下住院,且死亡时身旁无亲友,则其遗物应在至少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加以清点、记录,并交病房负责人妥善保管。
- 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濒死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或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认可,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使患者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终结生命的过程。由于安乐死涉及人类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标准、社会经济、哲学法律等方面问题,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与争议。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的法律允许实施安乐死。我国尚无安乐死的立法文件。
(四)护理工作中不良行为的法律界定
- 侵权(tort)指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名誉权等,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侵权行为分为有意侵权行为和无意侵权行为。有意侵权行为表现为当事人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但仍故意侵犯他人的权益。在护理实践中,有意侵权行为包括威胁、侵犯患者身体,侵犯患者隐私和诽谤。例如当患者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护士仍用接触他人身体的行为威胁他人,如用注射威胁他人,被认为是威胁他人身体,如果护士真的给这位患者注射就是属于侵犯他人身体。无意侵权行为包括疏忽大意、渎职。在护理工作中有一些情况不属于侵权,如为了检查治疗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或限制患者的饮食或活动范围。这种情况容易被误认为侵权,护士必须耐心细致地向患者解释工作。
- 犯罪(guilt) 是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护理行为中的犯罪可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后果而构成犯罪。例如青霉素导致的过敏反应可导致患者死亡,护士必须在注射前给患者做青霉素过敏试验。如果护士过于自信而没有给患者做过敏试验,导致患者因过敏死亡,则属犯罪。
侵权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犯罪必然有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有时在同一护理活动中,侵权行为与犯罪可能同时存在,区分两者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及结果的准确鉴定。
- 疏忽大意(careless)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后果的过失行为。常见护理疏忽大意包括以下行为:①评估或监护失误,包括护理诊断失误。如没有按时进行评估或检测、对于评估及监护情况没有记录。②没有提醒相关护理人员注意可能发生的问题。③没有执行医嘱。④没有保证患者安全,尤其是既往有跌倒史、应用大量镇静剂、平衡失调、虚弱、精神障碍、夜间起床、不合作等情况的患者。⑤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等进行操作。⑥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或委托行为。
- 渎职(neglect of duty)指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护理渎职是指护士在执业过程中不负责任,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护理渎职的认定取决于以下四个指标:①护士没有按义务给患者提供恰当的护理;②护士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③患者受到伤害;④护士失职行为与患者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护士在工作中若不专心细致就可能发生差错过失,若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的损失和痛苦并不严重,未构成法律上的损害,则属于失职,不构成犯罪;但若致使患者残疾或死亡,即犯有渎职罪及医疗
事故罪。例如护士给一位病患者发错药物,若患者未发生意外,则护士行为属于失职;若患者死亡,则护士犯有渎职罪。
- 受贿(taking bribes)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有非法索取、接受其财务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神圣职责,护士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额外报酬。若护士主动暗示并向患者索要钱款或物品则犯了受贿、索贿罪。但若患者康复或得到了护士的精心护理后,由于感激的心理主动向护士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原则上不属于贿赂范畴。
六、护理实践中法律问题的防范
因为护理工作关系到公众的健康,不能等到出现法律问题以后再进行解决,而应该防患于未然。护理工作中法律问题的防范应该注意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让护士依法执护,同时实行护理职业保险。
(一)加强法制观念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必须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充分认识到护理行为时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任何对患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侵犯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护士需要不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强化法制观念,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执护
在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上,护士应该将掌握的法律知识应用到护理实践中去,依法从事护理服务工作,准确履行护士职责。
- 加强护理管理 医院护理主管部门应加强职业资格审核,尽可能合理编制人员,同时加强对护士法律意识的培训。管理者应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合理配置人力,在杜绝无证上岗的同时减少护士超负荷工作状态,使护士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将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消除。同时,可收集整理相关法律知识,汇编成册,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护士学习相关法律。培训过程中应把管理者列为重点学法对象,以点带面辐射到医院管理的各个层面。
- 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护理工作中应尊重患者的各种权利,包括隐私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等。护士在做任何操作时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尤其在为患者进行一些侵入性、有创性操作时,还须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如行颈外静脉穿刺置管术、经外周中心静脉置管术等。若患者不接受则应尊重其意见,同时在病历中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
- 规范护理行为 护士在工作中应不断学习并严格执行专业团体及工作单位的护理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要求,依法执业,持证上岗。遇到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不擅自处理,以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另外,在工作中应控制关键环节,随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避免和杜绝护理缺陷及差错发生。
- 促进信息沟通 护士应经常与患者、医生、其他护士及有关医务人员互相沟通。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护患、医护关系,并及时准确地交流与治疗护理有关的情况及资料。在交流过程中可及时澄清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确保患者的安全,同时可获得患者的理解与支持,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
- 做好护理记录 全面、准确的护理记录在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同时,也给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护士应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作好各项护理记录。翔实的护理记录,使护士能够用确凿的证据为自己辩解。
(三)参加职业保险
职业保险(employment security)指从业者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一旦其在职业保险范围内突然发生责任事故,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受损害者的赔偿。如果护士参加职业保险,保险公司即在规定的范围内为护士提供法定代理人,在败诉后代护士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就可减轻护
士的经济损失。职业保险是护士保护自己从业及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虽然不能完全消除护士在护理纠纷或事故中的责任,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护士减轻事故对护士所造成的负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护士都参加这种职业责任保险,但我国医疗卫生界目前尚未开始相关的工作。
(庄淑梅)
思考与练习
- 在护理实践中应遵循哪些伦理原则?
- 在护理实践中应如何预防护理差错、事故发生?
- 患者李先生, 35 岁, 因“高血压”住院治疗, 医生开出医嘱“硝苯地平 , 口服, 3 次 / 日”。
请问:
(1) 护士小王上班后核对医嘱,发现早班护士没有及时执行医嘱。早班护士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 当护士小王准备好硝苯地平后来到患者床前, 准备给患者喂药时, 发现患者颜面潮红, 患者说近期经常头痛。这时护士小王应该怎么做?
4. 患者孙女士,20岁,未婚,因子宫出血过多住院。患者主诉子宫出血与月经有关。实习护生小李在与患者聊天中了解到患者此次子宫异常出血是因为服用了流产药物,但她并没有对医生讲。患者要求护生小李替她保密。
请问:
(1) 护生小李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2) 若护生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同学, 这种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哪种权利?
附5-1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节选)
(卫办发【2012】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一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附5-2 护士守则
(中华护理学会2008年)
第一条 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第二条 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心理支持。
第四条 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的护理判断及职业行为负责。
第五条 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六条 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 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
第八条 护士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
第九条 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
第十条 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